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字第1837號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鄧亦峰 等人間塗銷分割繼承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應提出如附表所示之土地、建物之第1類登記謄本(全部)。
二、並應提出被繼承人鄧O、鄧OO之遺產清冊、國稅局遺產稅核定通知書或完(免)稅證明書、遺產分割協議書、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並據此補正被告鄧**之人別資料。如查有本件被告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被告。(倘全體繼承人中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侯明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2日
書記官陳世明
附表
座落地段
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土地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20521.07
100000分之230
建物
臺南市○○區○○段000○號
(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街00號9樓之1)
1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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