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65號原告 蔡宜芝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瑋澤林育平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原告請求數額合計新臺幣(下同)99萬7,154元(即49萬9,530元+49萬7,62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至原告請求起訴後利息部分,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併算其數額,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13年1月1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石珉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12日
書記官楊婉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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