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278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278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22782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黃家羚 (原名: 黃伊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陸仟叁佰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八八計算之利息,自九十四年八月五日起算,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加付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相對人於93年9月7日間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10,000元整,約定於96年9月7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12.88%計付。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94年7月4日,餘欠本息屢經催討至今仍未清償。相對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8月12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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