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度聲字第9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聲字第9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922號聲請人即受刑人 黃秋霖 上列聲請人因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前項定其應執行之刑者,受刑人亦得請求前項檢察官聲請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定有明文。
二、依上述規定可知,得依刑法第51條規定,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者,僅檢察官有聲請權。是本件受刑人黃秋霖逕向本院聲請合併定執行刑,且聲請換發指揮書回高雄執行,均不合法定程式,應予駁回。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4年7月3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壽燕
法官曾逸誠法官黃建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7月31日
書記官史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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