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重國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重國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國字第2號上訴人即原告 許錦銘
許錦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宜蘭分局、宜蘭縣宜蘭地政事務所間國家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13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但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萬205元。茲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8萬205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
民事庭法官蔡仁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
書記官高雪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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