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審易字第2583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易字第2583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廖珮汝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緝字第8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廖珮汝因業務侵占罪嫌,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偵查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翁碧玲

                 法 官 都韻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史華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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