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小字第242號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胡綵麟
複代理人 葉丁宗
法定代理人 林秋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7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7日
書記官馬正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小字第242號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胡綵麟
複代理人 葉丁宗
法定代理人 林秋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7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7日
書記官馬正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