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簡字第2169號
原告昭全木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茂棠
訴訟代理人 陳美娥
法定代理人 陳弘祥
訴訟代理人 陳詠揚
上列原告與被告泓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租賃物事件,原告昭全木業有限公司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9萬31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萬26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22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林莆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22日
書記官陳香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