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25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報酬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507號上訴人 吳宗霖
吳莊碧
吳叔靜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陳顥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康桀企業社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8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據記載上訴理由,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傅思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7日
書記官王家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