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6404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6404號

債權人華爾街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吳承翰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楊瑪莉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以書狀表明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與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如未為詳盡之記載而可以補正者,經定期間命為補正,如逾期仍未補正,應認其聲請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及第513條可供參照。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8日命債權人於文到5日內補正「一、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不省略)。二、提出大廈管理委員會之主管機關核備文件(含管委會現任法定代理人之證明文件)。三、提出欠費證明文件(會議紀錄等)及請求金額之具體債權計算式。四、提出花蓮縣○○市○○街00號之10樓之8建築物之地政機關第一類登記謄本乙份。」,該通知書已於113年12月4日合法送達予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仍未補正,揆諸前述說明,其聲請尚難謂為合法,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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