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350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35009號債權人台灣理財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資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林聖樺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創鉅合夥撥款新臺幣15萬元予債務人林聖樺之釋明資料。
㈢提出清晰之專任委託貸款契約書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1年12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