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審附民字第2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審附民字第274號原告 薛永鴻 (住居所詳卷)被告 施宏霖
邱基樣 年籍、地址均不詳 楊重富 年籍、地址均不詳 陳大寶 年籍、地址均不詳蛋嫂真實姓名、年籍、年籍、地址均不詳 曾晉寬 年籍、地址均不詳 黃華偉 年籍、地址均不詳 林上傑 年籍、地址均不詳 吳偉銘 年籍、地址均不詳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永村
法官許博鈞法官黃志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2日
書記官許雅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