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度上訴字第8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上訴字第8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上訴字第808號抗告人即被告 周怡印 選任辯護人即扶助律師 楊珮如 律師上列抗告人因殺人未遂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5年2月25日延長羈押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抗告期間,除有特別規定外,為5日,自送達裁定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406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於105年2月25日裁定自同年3月8日起延長羈押2月,該裁定正本已於同年2月26日送達抗告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可稽。則自同年2月27日送達翌日起算抗告期間,計至同年3月2日業已屆滿。抗告人遲至同年3月3日始向監所長官提出抗告狀,有台南看守所收書狀時間戳章為憑,是其抗告顯已逾期,並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3月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國永
法官蔡川富法官黃崑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徐振玉中華民國105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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