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48953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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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4895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48953號債權人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炳 昱債務人 劉長生 債務人 劉柏君
一、債務人劉長生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壹萬壹仟叁佰玖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十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遲延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劉長生之財產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劉柏君負清償之責任,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1月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