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嘉簡字第五五三號
原 告 甲○○○○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貳萬叁仟壹佰元,及其中新台幣肆萬捌仟元部分自民國九
十年一月三十一日起,另其餘新台幣壹拾柒萬伍仟壹佰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五
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執有由被告簽發、經訴外人昱泓圖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昱泓公司)背
書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二紙,詎於如附表提示日向付款人為付款之提示竟均遭退票
,追索無效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原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二件為證,
而被告對於支票之真正亦不爭執,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雖被告另以:系爭
支票係訴外人 李春朋 (即昱泓公司之負責人)向其借票使用云云置辯,然查前開
事由乃屬被告與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