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7年度南簡字第71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南簡字第712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00
      000
      000
被   告 甲○○
           之3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四日上午十時
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4  日
臺南簡易庭 法官 陳賢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余吉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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