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南簡字第712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00
000
000
被 告 甲○○
之3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四日上午十時
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4 日
臺南簡易庭 法官 陳賢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余吉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