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8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809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賴文龍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執聲付字第1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文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文龍前因竊盜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7月確定;復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6月確定,上開案件接續執行,現正在監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6年9月22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799080號核准假釋,而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本件聲請符合相關法律規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2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王子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王妤甄中華民國106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