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30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30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303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詹貴婷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19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詹貴婷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詹貴婷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再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又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刑法第50條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5至11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另所犯如附表編號3至4、12所示之罪,則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屬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所列併合處罰之例外情形,惟受刑人已就如附表所示之罪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一節,有受刑人民國110年7月29日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附卷可稽,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是本件受刑人顯已自行衡量後,選擇合併定應執行刑,而失其原得易刑處分之利益,換取因併合處罰可能享有限制加重刑罰之恤刑利益。
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認其聲請厥為正當,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所犯除附表編號3、4及編號12,分係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及偽造文書罪外,其餘所犯附表編號1至2、5至11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其犯罪類型、行為態樣、動機及侵害法益均相同、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且均係參與同一犯罪集團之犯行,而分由法院判決確定等情狀,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之刑。至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刑已執行完畢部分,乃將來檢察官指揮執行時應予扣除之問題,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另附表編號4所示宣告刑之併科罰金部分,因無宣告多數罰金之情形,應逕予執行而不在本件定執行刑之列,均併予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8月1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黃龍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華鵲云中華民國110年8月19日附表:受刑人詹貴婷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加重詐欺│加重詐欺│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8年8月6日│108年8月6日│109年10月6日│├────────┼──────────┼──────────┼──────────┤│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109年度偵字│苗栗地檢109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9年度速偵││年度案號│第73號│第73號│字第5918號│├───┬────┼──────────┼──────────┼──────────┤││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09年度中交簡字第││││1858號│1858號│2825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9年10月20日│109年10月20日│109年10月30日│├───┼────┼──────────┼──────────┼──────────┤││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09年度中交簡字第││││1858號│1858號│2825號││判決├────┼──────────┼──────────┼──────────┤││判決│109年11月23日│109年11月23日│109年12月10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得易科、社勞││之案件││││├────────┼──────────┼──────────┼──────────┤│備註│苗栗地檢109年度執字│苗栗地檢109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3731號│第3731號│第17983號│││││(已執畢)││├──────────┴──────────┴──────────┤││編號1-7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中高分院110聲582號)│└────────┴────────────────────────────────┘┌────────┬──────────┬──────────┬──────────┐│編號│4│5│6│├────────┼──────────┼──────────┼──────────┤│罪名│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加重詐欺│加重詐欺│││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1年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000││(共2罪)│││元)│││├────────┼──────────┼──────────┼──────────┤│犯罪日期│109年10月22日│108年8月6日│108年8月6日│││││108年8月7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9年度速偵│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字第6251號│第22354、23521、3064│第22354、23521、3064││││8、32181、32576、344│8、32181、32576、344││││95、32437號│95、32437號│├───┬────┼──────────┼──────────┼──────────┤││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最後├────┼──────────┼──────────┼──────────┤││案號│109年度中交簡字第│109年度上訴字第1831│109年度上訴字第1831││││3027號│、1850號│、1850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9年11月24日│109年12月10日│109年12月10日│├───┼────┼──────────┼──────────┼──────────┤││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確定├────┼──────────┼──────────┼──────────┤││案號│109年度中交簡字第│109年度上訴字第1831│109年度上訴字第1831││││3027號│、1850號│、1850號││判決├────┼──────────┼──────────┼──────────┤││判決│109年12月29日│110年1月11日│110年1月11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875號│第1799號│第1799號││├──────────┴──────────┴──────────┤││編號1-7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中高分院110聲582號)│└────────┴────────────────────────────────┘┌────────┬──────────┬──────────┬──────────┐│編號│7│8│9│├────────┼──────────┼──────────┼──────────┤│罪名│加重詐欺│加重詐欺│加重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1月│├────────┼──────────┼──────────┼──────────┤│犯罪日期│108年8月7日│108年8月3日│108年8月3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彰化地檢108年度少連│彰化地檢108年度少連││年度案號│第22354、23521、3064│偵字第140號│偵字第140號│││8、32181、32576、344│││││95、32437號│││├───┬────┼──────────┼──────────┼──────────┤││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最後├────┼──────────┼──────────┼──────────┤││案號│109年度上訴字第1831│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850號│1725號│1725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9年12月10日│109年10月6日│109年10月6日│├───┼────┼──────────┼──────────┼──────────┤││法院│中高分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9年度上訴字第1831│110年度台上字第2429│110年度台上字第2429││││、1850號│號│號││判決├────┼──────────┼──────────┼──────────┤││判決│110年1月11日│110年3月4日│110年3月4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助│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助│││第1799號│字第727號│字第727號││├──────────┼──────────┴──────────┤││編號1-7定應執行有期│編號8、9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徒刑3年6月(中高分院││││110聲582號)││└────────┴──────────┴─────────────────────┘┌────────┬──────────┬──────────┬──────────┐│編號│10│11│12│├────────┼──────────┼──────────┼──────────┤│罪名│加重詐欺│加重詐欺│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3月││││(共2罪)││├────────┼──────────┼──────────┼──────────┤│犯罪日期│108年8月(聲請書附表│108年8月5日│109年9月25日│││誤繕為0月)5日│108年8月5日│109年9月25日│││││109年9月29日│││││109年10月1日│├────────┼──────────┼──────────┼──────────┤│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8年度偵字│嘉義地檢108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7140、7168、7306│第7140、7168、7306│第2000號│││、7367、8313、8340│、7367、8313、8340││││、9187號│、9187號││├───┬────┼──────────┼──────────┼──────────┤││法院│南高分院│南高分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10年度簡字第481號││││919號│919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9年12月16日│109年12月16日│110年5月31日│├───┼────┼──────────┼──────────┼──────────┤││法院│南高分院│南高分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10年度簡字第48號││││919號│919號│││判決├────┼──────────┼──────────┼──────────┤││判決│110年1月22日│110年1月22日│110年6月29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得易科、社勞││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助│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助│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字第794號│字第794號│第9357號││├──────────┴──────────┤│││編號10-11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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