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9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9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950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原係聲請發支付命令,經債務人即被告聲明異議,依法視為起訴。惟其除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外,尚應繳納15,246元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2月12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6年
3月8日合法送達於原告(96年2月26日寄存送達,加計法定之10日期間,於96年3月8日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既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9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梁宏哲?????????法?官?陳麗玲?????????法?官?楊明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6年5月9日????書記官楊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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