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1159號
原告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瑞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楷元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99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又原告固於起訴狀記載其法定代理人為莊瑞德,惟依公開觀測資訊站資料所載,原告公司總經理莊瑞德已於民國111年7月14日離職,併應補正記載法定代理人為「 蔡伯龍 」之起訴狀(須附繕本),或提出「莊瑞德」仍有法定代理權之證明文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及補正上開事項,逾期不繳或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15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15日
書記官許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