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單聲沒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單聲沒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聲沒字第24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紫嬋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聲沒字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APPLE」商標圖樣之傳輸線及電源轉接器各壹個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郭紫嬋因詐欺等案件,業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下稱雲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298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仿冒「APPLE」商標圖樣之傳輸線及電源轉接器各1個,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定之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另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是就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既為刑法絕對義務沒收之物,要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之專科沒收之物。
三、經查:㈠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因認其犯罪嫌疑不足,經雲林地檢署檢
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298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乙情,有卷附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
美商蘋果公司就「APPLE」商標圖樣,已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
產局申請註冊核准登記,且扣案之傳輸線及電源轉接器各1個,經鑑定結果確認均係仿冒「APPLE」商標圖樣及文字之商品,有郭紫嬋違反刑法詐欺罪及商標法案之扣押證物商標對照表、APPLE真品與仿冒品驗證報告、商標單筆詳細報表(商標註冊/審定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在卷可憑,足認上開扣案物確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而為專科沒收之物,依前揭規定,不問屬於被告與否,自得單獨宣告沒收。從而,檢察官依上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3月3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廖奕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玫燕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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