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7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7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733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7年度執聲沒字第3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經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具保人甲○○因被告乙○○公共危險案件,於偵查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指定繳交保證金新臺幣5,000元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於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罰執字第302號案件執行時逃匿,有保證金收據影本、執行傳票之送達證書、拘票暨拘提報告、通知具保人應按期帶同被告報到接受執行之通知書及其送達證書、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附卷可稽,且被告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一節,亦經本院依職權查證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5月2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鄧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小芬中華民國97年5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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