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單禁沒字第59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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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單禁沒字第5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禁沒字第59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安順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字第426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執聲字第27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劉安順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4267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12年2月1日確定,113年5月31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或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以111年度毒偵字第4267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12年2月1日確定,並於113年5月31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業經本院核閱前開卷宗屬實,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堪信屬實。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經送驗後確含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8月23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一)、(二)各1份附卷可稽(見毒偵5025卷第60至61頁);且上開扣案物各為被告於111年7月13日晚間10時許,在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之汽車旅館內,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所剩餘或所用,業據被告於警詢、偵訊時供述在卷(見毒偵5025卷第13、52頁)。又盛裝如附表編號1所示毒品之包裝袋及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既均難與其內所殘留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析離,自應整體視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均應依法宣告沒收銷燬之(聲請書就如附表編號2所示部分,漏未併予聲請銷燬,應予補充)。至鑑定耗損毒品,既已滅失,即無庸併予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2月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蔡至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梁文婷中華民國113年12月9日【附表】:
編號扣押物品名稱檢驗結果說明1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2只)檢體編號:C0000000-0檢出結果:甲基安非他命驗前淨重:0.3402公克驗餘淨重:0.3382公克⒈新北地檢112年度安保字第368號扣押物品清單及扣押物品照片(見緩629卷第31、37頁)。⒉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一)(見毒偵5025卷第60頁)。⒊應予宣告沒收銷燬。2吸食器1組(含吸管、玻璃球各1個)檢品編號:C0000000-0、C0000000-0檢出結果:甲基安非他命⒈新北地檢112年度保管字第436號扣押物品清單及扣押物品照片(見緩629卷第41、44頁)。⒉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一)、(二)(見毒偵5025卷第60至61頁)⒊應予宣告沒收銷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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