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933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9330號

債權人英利得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建福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聯勝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8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㈡陳報「債權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㈢陳報債務人聯勝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其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㈣確認利息起算日究為「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或「114年4月1日」?㈤

  提出債務人購買貨品之相關釋明資料(如:訂購單簽收單送

  貨單)。㈥陳報債務人積欠貨款金額為何?㈦請求利息6%之依據為何?(如未約定利率以年息5%計算) 」,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4年4月15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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