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5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5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訴字第51號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鄭再添 被告寅騰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洪宗正 被告 簡慈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佰肆拾肆萬玖仟參佰零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萬伍仟零伍拾伍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洪宗正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寅騰有限公司(下稱寅騰公司)於民國104年9月9日邀同被告洪宗正、簡慈蕙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約定在被告寅騰公司借款本金新臺幣(下同)1,500萬元限額內願連帶負全部清償之責任。嗣被告寅騰公司於10
6年4月21日起陸續向原告借款,約定借款金額、期間及利息各如附表所示,並約定自借款日起按月付息1次,本金則於借款期間屆滿時全數清償,各次借款利息均自借款日起,按原告公告之「基準利率(季調)」(現為2.67%)加碼年利率0.13%機動計息(目前適用利率為年利率2.80%),且各筆借款均約定若未依約繳付利息或到期不履行時,除按上開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另約定被告寅騰公司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付息時,即喪失期限利益,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寅騰公司僅繳息至106年9月26日,即未依約繳付利息,迄今尚積欠原告本金4,449,306元及約定之利息、違約金,依約如附表所示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清償借款。而被告洪宗正、簡慈蕙既為各該借款之連帶保證人,依約應負連帶清償之責。為此,爰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方面㈠被告洪宗正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㈡被告簡慈蕙則以:伊與被告洪宗正是配偶關係,原告提出之
證據均係白紙黑字,伊有簽名,但伊不清楚被告洪宗正去向原告多次借款,伊只有在第1次有簽名,而被告洪宗正已在去年10月失蹤,伊也無法聯繫,現在債務變成均係由伊承擔,伊認為自己很無辜,伊並非被告寅騰公司股東,卻要負保證責任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及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民法第739條、第740條亦有明文。又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觀諸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即明(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參照)。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保證書、授信約定書、動撥申請書兼債權憑證、放款戶資料一覽表查詢、放款基準利率(季調)歷史利率查詢表及寅騰公司變更登記表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7至31頁、第68頁)。本院依上開資料所載清償期限、方式、利息、違約金及受償數額審核結果,確與原告主張之事實相符。再被告簡慈蕙於104年9月9日所簽之保證書已載明:「連帶保證人今向彰化商業銀行(包括總行及所屬各分支機構,以下簡稱「貴行」)保證寅騰公司(以下簡稱「主債務人」)對貴行所負債務以本金1,500萬元整為限額暨其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相關費用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願與主債務人對於貴行各負全部清償之責任…」等語(見本院卷第7頁),且被告簡慈蕙亦自承確有於保證書、授信約定書上簽名等語(見本院卷第71頁),而寅騰公司如附表所示之各筆借款總額尚未逾1,500萬元,被告簡慈蕙自應與寅騰公司負連帶清償之責,是其前揭所辯尚非可採;又被告洪宗正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則原告主張之事實,應可信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
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五、本件原告全部勝訴,訴訟費用即裁判費45,055元,應由被告連帶負擔。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饒佩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書記官王楨珍┌─────────────────────────────────────────────────────┐│附表:│├──┬──────┬───────┬──────┬────────────┬───────────────┤│編號│原借本金│借款期間│尚餘本金│利息│違約金│││(新臺幣)││(新臺幣)├─────┬──────┤││││││年利率│起迄日││├──┼──────┼───────┼──────┼─────┼──────┼───────────────┤│1│180,000元│106年4月21日│180,000元│2.80%│自106年10月│自106年11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起至106年10月│││23日起至清償│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21日止│││日止│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2│84,000元│106年4月28日│54,228元│2.80%│自106年11月│自106年1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起至106年10月│││22日起至清償│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28日│││日止│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3│75,000元│106年7月26日│75,000元│2.80%│自106年9月│自106年10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起至107年1月│││26日起至清償│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26日│││日止│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4│111,000元│106年8月24日│111,000元│2.80%│自106年10月│自106年1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起至107年2月│││24日起至清償│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24日│││日止│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5│257,500元│106年8月25日│207,003元│2.80%│自106年11月│自106年1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起至107年1月│││16日起至清償│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21日│││日止│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6│142,000元│106年9月26日│113,956元│2.80%│自106年11月│自106年1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起至107年2月│││16日起至清償│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23日│││日止│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7│37,500元│106年10月12日│37,500元│2.80%│自106年10月│自106年1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起至106年12月│││12日起至清償│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25日│││日止│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8│1,020,000元│106年4月21日│1,020,000元│2.80%│自106年10月│自106年11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起至106年10月│││23日起至清償│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21日止│││日止│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9│476,000元│106年4月28日│307,290元│2.80%│自106年11月│自106年1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起至106年10月│││22日起至清償│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28日│││日止│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10│425,000元│106年7月26日│425,000元│2.80%│自106年9月│自106年10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起至107年1月│││26日起至清償│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26日│││日止│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11│629,000元│106年8月24日│629,000元│2.80%│自106年10月│自106年1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起至107年2月│││24日起至清償│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24日│││日止│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12│772,500元│106年8月25日│621,007元│2.80%│自106年11月│自106年1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起至107年1月│││16日起至清償│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21日│││日止│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13│568,000元│106年9月26日│455,822元│2.80%│自106年11月│自106年1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起至107年2月│││16日起至清償│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23日│││日止│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14│212,500元│106年10月12日│212,500元│2.80%│自106年10月│自106年1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起至106年12月│││12日起至清償│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25日│││日止│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合計│4,990,000元││4,449,30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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