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拍字第193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93號

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理人 葉乃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史宜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林史宜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提出相對人林史宜所有坐落高雄巿鳥松區林內段484地號土地及其上1009建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5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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