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210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210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21020號聲請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非訟代理人 陳昱均 相對人京修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許齡孺 相對人易真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張簡鼎 晉相對人 許富喬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其中如附表所示請求之金額及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內載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利息。詎於屆期提示後,尚有如附表所示之請求金額及利息未獲清償。
為此提出本票2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魏廷軒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111年度司票字第021020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請求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號(新臺幣)(新臺幣)1109年12月24日6,920,000元850,000元111年10月28日111年10月28日2110年11月23日8,062,000元3,542,000元111年10月28日111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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