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司拍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9年度司拍字第130號聲請人 吳敏男 相對人 白淑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拍賣抵押物係屬非訟事件,法院祇須就抵押權人提出之文件為形式上審查,如認其有抵押權登記擔保範圍之債權存在,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即應為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至於各該文件是否為真正,有無抵押債權之存在,關係人如有所爭執,則應另循訴訟途徑以謀解決。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09年5月13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約定109年8月12日償還,並以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為擔保,設定擔保債權總額3,000,000元之普通抵押權予聲請人,經登記在案。未料屆期不為清償,為此依民法第873條規定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提出個人借據、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經核本件普通抵押權確已設定登記在案,外觀上亦有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存在,復查該抵押權登記清償日期為109年8月12日,形式審查可認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獲清償。是本件聲請尚合於聲請拍賣抵押物之要件。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依照首揭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000。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9年10月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汪俊賢附表:
┌────────────────────────────────────────────────┐│附表(土地):109年度司拍字第130號│├──┬──────────────────────────┬─────┬───────┬────┤│編│土地坐落│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平方公尺│││├──┼───┼────┼────┼─────┼──────┼─────┼───────┼────┤│1│彰化縣│彰化市○○○○段│西勢子小段│0000-0000│79.00│全部││└──┴───┴────┴────┴─────┴──────┴─────┴───────┴────┘┌────────────────────────────────────────────────┐│附表(建物):109年度司拍字第130號│├──┬───┬───────┬───────┬─────────────────┬────┬──┤│編││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門牌號碼│││要建築材料│範圍│││號│││及房屋層數│合計│及用途│││├──┼───┼───────┼───────┼───────────┼─────┼────┼──┤│1│01478-│彰化縣彰化市西│住家用,混凝土│一層:35.77││全部││││000│勢子段西勢子小│造,3層│二層:35.77│││││││段0000-0000地││三層:35.77│││││││號││合計:107.31││││││├───────┤││││││││彰化縣彰化市彰│││││││││和路一段13巷8│││││││││之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