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鳳補字第236號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訴訟代理人 張文鋒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宥慶 間請求清償分期款事件,原告起訴雖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66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02,243元(含本金155,412元,及起訴前之利息46,83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外,尚應補繳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23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侯雅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23日
書記官蔡毓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