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412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412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對人即債務人 潘美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691,170元,及自民國110年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73計算之利息,暨自110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173,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346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9個月計算為限,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74,256元,及自民國109年12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8計算之利息,暨自110年1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168,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336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9個月計算為限,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3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