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財訴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財訴字第19號

原告OOO

訴訟代理人 林亮宇 律師

複代理人 王雲玉 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秉謙 律師

被告OOO

訴訟代理人 呂家瑤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該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亦有準用。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就原告民國112年4月10日追加訴之聲明狀送達被告之時間,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故為再開辯論。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江奇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黃鈺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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