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家聲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家聲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閱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聲字第6號聲請人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長瀬耕一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本院92年度繼字第496號限定繼承事件之被繼承人 林均全 之債權人,為瞭解被繼承人遺產及繼承狀況,故聲請閱覽卷宗等語。
二、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及第2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48條亦有明文。
三、本件聲請人聲請閱覽本院92年度繼字第496號限定繼承事件卷內文書,惟該案卷宗保存期限屆滿業已銷毀,有本院調案單、檔案銷毀目錄可參,是聲請人聲請閱覽之卷宗既經銷毀,自無從調閱,本件聲請礙難准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翁儀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1月12日
書記官尹遜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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