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614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14號

原告 邱俊諭

訴訟代理人 雷皓明 律師

廖懿涵 律師

被告 蘇琮智 即老車庫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車輛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返還車牌號碼000-000普通重型機車(下稱系爭機車),依原告陳報系爭機車現值為新臺幣(下同)550,0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2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張琬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7月21日

書記官謝群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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