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聲字第4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司聲字第4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聲字第403號聲請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理人 李峻維 相對人泰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政雄
張亭玉 林施妤 相對人鄭政雄相對人 于家聰張則訓 之繼承人
張亭玉即張則訓之繼承人 張祚康 即張則訓之繼承人 張思敏 即張則訓之繼承人 張立如 即張則訓之繼承人 張雅男 即張則訓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3月5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泰津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鄭政雄,住新北市○○區○○街○○巷○號2樓之1」之記載,應更正為「泰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鄭政雄,住新北市○○區○○街○○巷○號2樓之1;張亭玉,住新北市○○區○○○街○○號;林施妤,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相對人鄭政雄,住新北市○○區○○街○○巷○號2樓之1」。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前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9年9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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