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59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59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593號聲請人甲○○訴訟代理人 王界呈 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6年8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344號公示催告在案,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並於民國96年8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婉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6年8月24日
書記官邱飛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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