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68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68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6829號債權人 林玉娟 上列債權人林玉娟因與債務人 鄭忠賢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林玉娟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聲請狀附表所示支票之「退票理由單」影本。
二、依民法第207條規定,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為原則,故本件可利息之本金應為新臺幣4,000,000元,請提出請求新臺幣5,214,700萬元計算利息之法律上依據及相關釋明文件,倘無依據,請更正請求金額。
中華民國111年7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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