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27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277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代理人 陳崇城 上列聲請人與 楊浩東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釋明本件得收取已核算未受償之利息新臺幣103元之依據,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25日
司法事務官邱譯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