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小字第132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中小字第132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華祥任
被 告 黃顥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1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萬玖仟伍佰壹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貳萬
玖仟肆佰參拾伍元自民國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
無民事訴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
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91年2 月26日與原告簽立名
為「YouBe予備金現金卡」之信用貸款契約(卡號:0000000
000000000),約定利息按週年利率20%固定計算(約定條款
第2 條),另約定如未依約清償,即喪失期限利益(約定條
款第9 條)。惟銀行法於104年2月4日新增第47條之1,規定
自104 年9月1日起,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
構辦理信用卡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15 %,是被告
應給付自逾期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契約約定之年息20
%計算之利息,暨自104年9月1日起清償日止,按年息15% 計
算之利息。詎被告自貸款日起至105年7月22日止,尚積欠貸
款本金新台幣(下同)2萬9435元及利息6萬0084元,合計 8
萬9519元,迄未清償,且已因遲延還本或付息而視為全部到
期(約定條款第10條),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應即清償所
有未償還之全部款項。爰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
訟。訴之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YouBe 予備金現金卡申請
書、信用貸款約定書、欠款明細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既
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為
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 項前段
之規定,視同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是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
正。是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
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小額民事判決,且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並確定其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即裁判費1,000元
),由被告負擔。
五、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
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436條之19第1 項
、第436條之20,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5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齡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