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57號聲請人 蘇林 瓊雲 法定代理人 王惠美 即彰化縣政府
楊宇倢 律師代理人 江政峰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蘇仁傑 等4人間聲請調解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775,090元,應繳聲請費3,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8日
民事第四庭
法官陳瑞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8日
書記官陳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