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投補字第112號
原 告 乙○○
一、原告與被告甲○○等間損害賠償事件,業據原告起訴,然原
告之起訴尚欠缺下列事項,而與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
1款、第77條之13之規定未符,致起訴不合程式,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50,000元,原告應補繳裁
判費新台幣1,550元。
㈡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一份及與被告人數相同之繕本,並載明
被告正確姓名及住所。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2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趙思芸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鄭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