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基小字第25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基小字第2546號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李聖義 被告 蕭惠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當事人既已合意管轄法院,除非有專屬管轄情形,應得排除其他管轄權而優先適用合意管轄。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 蕭慧萍 清償債務,依卷附被告戶籍資料所載,其住所為彰化縣○○鄉○○村○○路○○○號,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本件訴訟之管轄法院應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玆原告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移轉管轄。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1月18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周裕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8日
書記官邱李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