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監宣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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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監宣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監宣字第124號聲請人 許丹妮 相對人 許海倫 關係人 許信智
許信勇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等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下同)一千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附註:之後尚需繳納精神鑑定費用約8千元,並應提出相對人父親 許水 傳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以及說明相對人是否未婚、無子女。)。
中華民國111年3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建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25日
書記官林毓青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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