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7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7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733號原告 阮錦鳳 訴訟代理人 陳錦升
陳松林 被告 陳何阿數
陳麗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
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302,80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10元。
二、附表所示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並提出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楊慧萍中華民國104年10月5日附表:
┌──┬───────────┬──────┬──────┬────────┬─────────────┐│編號│土地地號│土地公告現值│面積│原告應有部分比例│價額│││(苗栗縣○○鎮○○段)│(元/㎡)│(㎡)││(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1│392│1,100元│825.83│1/3│302,80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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