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403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40392號債權人 高藝珊 債權人簡嘉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紅景天養生御品股份有限公司、 翁輝傑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亦有明文。又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0月22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確認債務人紅景天養生御品股份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人,並提出釋明;如有誤載,併請遞狀更正之。㈡確認翁輝傑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併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㈢確認債權人高藝珊之全體法定代理人,若法定代理人僅有一人,應敘明其理由;併請提出債權人及其全體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㈣確認本件是否請求利息,如欲請求請釋明利息起迄日及利率為何。」,此項裁定已於101年10月25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無從得知債權人高藝珊及紅景天養生御品股份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該部分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又本件係請求給付薪資,而債權人 簡嘉非 受僱人,債務人翁輝傑非僱主,故該部分聲請難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5日
書記官李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