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76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76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7696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第二十四條之合意管轄,如當事人之一造為法人或商人,依其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成立,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他造於為本案之言詞辯論前,得聲請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兩造信用卡約定條款第二十五條及簡易通信貸款約定書第九條固然約定本院為合意管轄法院,然被告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五日以其住所地係高雄縣○○鎮○○街一之六號為由,具狀聲請本件移送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因以被告住所位於高雄縣,卻約定由本院管轄,確有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所稱顯失公平之狀況, 爰依 被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文衍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10月9日
書記官周其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