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簡上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因竊盜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9年度簡上附民字第6號原告 廖清花 被告 陳正明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簡上字第82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而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8月3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孟皇
法官林怡君
法官趙書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朱俶伶中華民國109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