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7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7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754號上訴人即被告 楊東宏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何兆烈 間因111年度訴字第1754號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2,751,72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2,486,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學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1月3日
書記官巫偉凱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