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二六一號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周美玲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甲○○、乙○○等之真正住所或居所,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二人之真正住所或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石有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棟楠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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