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聲字第20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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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司聲字第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聲字第207號聲請人 何明謙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擔保金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向本院111年度橋簡聲字第28號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111年度橋簡字第1097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之原承辦股,聲請更正相對人為「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並持更正裁定向本院111年度存字第640號擔保提存事件承辦股聲請更正受擔保利益人為「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並請將相關聲請更正之繕本陳報本返還擔保金承辦股。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對聲請人聲請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54096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時,即載明債權人為「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經核與原執行名義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9年司執字第112923號債權憑證及本院依職權查詢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相符。惟聲請人向本院提起聲請停止強制執行及債務人異議之訴時,聲請狀及起訴狀誤載相對人及被告為「誠信融資股份有限公司」,以致本院111年度橋簡聲字第28號民事裁定、111年度橋簡字第1097號和解筆錄、111年度存字第640號擔保提存事件之相對人,均有誤載之情形,而有予以更正之必要。
中華民國112年8月14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辛福壽本裁定不得抗告。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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