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5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5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598號原告唱戲世界娛樂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世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 卞慶華 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卞慶華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繳裁判費20,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0,3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12月22日
民事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12月22日
書記官湯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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